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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邀约吸毒人员及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获刑5年

作者:黄可明-www.15913248468.com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1-08 10:21:13

犯贩卖毒品案,吸毒人员邀约吸毒人员及未成年人贩毒,最后落得五人获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两部手机和8010元毒资的下场。

  被告人张某供述,其夫于2006年吸毒死亡后,因其身患重病和吸毒,又无正常收入,便贩卖零包毒口海洛因赚钱养家糊口。2011年7月22日晚,其请吸毒人员李某骑摩托带申某(未成年人)、刘某(未成年人)到泼机镇大院子的吴某家购买7克海洛因,并拿给申某毒资人民币2250元。次日早上,其得知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长期在其家中贩卖零包毒品海洛因。2011年7月22日晚,张某叫李某带申某、刘某到镇雄县泼机镇大院子村的吴某家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晚11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带着申某、刘某到吴某家中,申某以每克人民币325元的价格向吴某购买了7克海洛因,并付给吴某价款人民币2250元,李某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取了一点准备留给自己吸食,其余的交给申某。后李某驾驶摩托车带着申某、刘某返回时途经泼机镇庙山村西朗沟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在李某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0.1克,在申某身上收缴海洛因6.9克,并对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和从吴某家中收缴的毒资人民币8010元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李某、刘某、申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刘某、申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申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抓获,依法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缴获的毒品海洛因、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及毒资人民币801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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