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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直指新经济犯罪 提高经济成本打击犯

作者:黄可明-www.15913248468.com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1-08 16:04:36

针对中国新经济领域的高犯罪率问题,刑法修正案及时跟进。 
一系列新经济犯罪正在吞噬中国不断增长的gdp,已经对我国的金融体制、财政体制等产生冲击,严重影响了现代化的金融、保险、财政、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大了金融风险,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展开,甚至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即是在监管尚需完善的背景下,试图通过扩大经济犯罪范围和加重惩处刑罚,以达到震慑新经济犯罪的目的。草案对刑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内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操纵股市、商业贿赂、枉法仲裁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修改以提高犯罪成本 
近年来,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在金融领域所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这既包括发生在银行领域的“中国银行黑龙江巨额诈骗案”,涉及资金近10亿元,“包头农行违法经营”案,涉案资金超亿元,也包括发生在证券领域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资金208亿元等。 
国际经验表明,在金融领域,仅银行业的系统性危机就会吞噬掉一个国家gdp10%~20%的财富,加大对新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已迫在眉睫。 
国际研究认为,罪犯是一个理性计算者。只有犯罪预期成本低于预期收益,行为人才会实施犯罪,犯罪预期收益超过预期刑罚的区间越大,行为人选择犯罪、持续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有关专家认为,当前中国新经济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即在于预期刑罚成本过低。而导致预期刑罚成本过低的因素是刑罚不够严厉、不确定、不及时,使得犯罪成本低而收益极高。 
打击新经济犯罪立法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空白。如对职务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划分不清,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金融从业人员个人犯罪定性无限扩大化的现象,许多本与职务无丝毫关系的金融从业人员的个人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常常被减轻处罚。 
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的法定刑过低。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明显偏低,最高刑罚仅5年有期徒刑,导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罪名成了一个筐,非但起不到严厉打击犯罪的作用,反而可能成为某些罪犯的“挡箭牌”甚至“救命稻草”,放纵其他严重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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