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可明律师 有丰富经验和资历的珠海律师
黄可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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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能证明其主观故意。一些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毒品的生产者或囤积商,其毒品来源很清楚,毒品交易过程很明了,其运输毒品的故意内容也一目了然。作为贩毒链条上的运输一环的犯意本身就可以确定。如运输者本身就是毒枭、以贩养吸者,他们的身份就是运输毒品故意的证据。
3.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首先,体内藏毒案件一般是人毒俱获,涉毒的关联性很明显。其次,藏毒方式很极端,需要口服藏于内脏和匿于器官中,除毒品外别的物品不可能用。第三,体内藏毒的时间很短,否则藏毒者有生命危险,因此,只有紧迫的毒品交易,才采取体内隐藏的方式。第四,藏毒携毒方式具有极大生命危险性,其报酬也极高,一般认知水平的人都应知道是在运毒。
5.运输假毒品的主观故意判定。运输毒品犯罪中运输的是假毒品,而主观上是按真毒品运输的,这种情况不能按对象不能犯处理,而应参照贯彻全国人大禁毒决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按运输毒品犯罪的未遂来处理,其主观故意仍按明知认定。
7.对推定有运输毒品犯意的应该在证据链中补强证据,特别对受委托捎带未言明的物品中携带毒品的,必须以请托人的证词进行补强。如不能获取补强证据,这种以受托捎带物品中夹藏毒品的一般不以明知来确定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