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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取保候审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

作者:黄可明-www.15913248468.com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1-08 16:21:04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取保候审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这条规定是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适用的期限。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而言 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分别对取保候审的期限 作了规定。
  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92 条和第 103 条规定,取保 候审最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规则 试行 》第 56 条和第 70 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 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5 条也规 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 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 限重新计算。”从上述规定来看,刑诉法第 58 条规定的是三机关各自的适用期限,这对 各自的办案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但笔者认为三机关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当。
  首先从法理上分析。《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取保候审不得超过 12 个月,因考虑 到实践中情况复杂,规定的比较笼统,并没有具体对每个机关可以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进 行规定。但对于这样的法律条文,从法律解释原理上讲,应当选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解释。即应当理解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 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三机关的累计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然 而三机关的解释却没有遵循这一法律解释原理。
  其次从强制措施的强度分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依次是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属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在目前我国羁押期限与办案期 限合一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最长拘留期是 37 天,逮捕后的侦查 期最长是 6 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是 1 个半月,人民法院审理最长期限是 2 个半月。由此可以得出,重大刑事案件的办案周期也不超过 12 个月,作为判处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罪案件办案周期更不能超过 12 个月,故《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作为强度较轻的取保候审期限不超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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