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可明律师 有丰富经验和资历的珠海律师
黄可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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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间嫌疑人逃跑
2009年5月9日夜间,被告人林某伙同朱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窜至北京市延庆县格兰山水小区7号楼地下室,撬开多户居民的地下室门锁,实施盗窃。次日晚,被告人林某等一伙,再次来到格兰山水小区1号楼,以相同手法盗窃地下室财物。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等盗窃烟、酒为主的各类物品价值共计四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申请办理了取保候审,此期间被告人林某再度逃跑。后被抓获。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怎么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其主观恶性较大,应酌予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以犯盗窃罪从重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